(一)申报单位应是广元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二)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参与单位应是相关产业科研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三)企业牵头的项目须提供自筹资金,专项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为1:1,并出具自筹资金能力支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