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市经信局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基地运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平台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满足《管理办法》规定数量。
(二)基地中制造业园区、楼宇经济园入驻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不少于35户、50户。
(三)运营单位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票据开具时间)提升能力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的实际支出总金额40万元(含税)以上。
(四)2020年度按照要求已上报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近两年运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021-07-28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17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17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17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17
(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省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2021-04-27
第六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20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五)经市(州)经信委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须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对公共服务延伸至乡村和建设在乡(镇、村)的服务平台,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以上;年度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度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
(三)市场开拓。具有组织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能力,年度组织各类活动6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五)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度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六)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拥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度培训1500人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具有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能力,年度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活动6次以上。
2021-04-27
(一)支持对象。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地在四川(成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无需提供),按照本申报指南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19年进出口总额低于6500万美元(按2019年12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9762元折算为45345.3万人民币)且有进出口实绩(即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19年进出口总额大于0)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近五年(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列入“成都信用”网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2020-12-02
(一)企业应按附件1-3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并按照附件1-2要求逐项准备材料、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请勿使用文件夹,确保所有材料不松动,不可粘贴加纸)。如申报不同类目(即附件1-2中所分九个类目)下的项目请分别装订并提交该类目下要求的全套材料。凡未按照本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作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南及附件要求仔细查验相关材料及证照原件,并将审核符合申报要求且内容齐全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报文件并附附件1-1(含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转报至市商务局。超出转报期限市商务局将拒绝接收任何材料,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特别注意:企业申报材料中《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中“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由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未填写“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2020-12-02
(一)项目申报主体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经济或技术实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行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同一企业只能在企业兼并重组、大企业带动融通发展2个方向选择1个方向进行申报。
(三)项目申报主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四)项目申报主体须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入库”和“申报”。
2020-11-18
支持大企业通过释放自身市场渠道、供应链等资源,以项目建设、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配套等市场化采购方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直接参与大企业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
2020-11-18
申报2021年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项目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项目申报主体符合国家大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在2020年度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动态调整申报库中的企业,或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允许以上项目申报
主体控制的旗下公司作为独立申报主体。
(三)带动的中小企业须为在四川省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企业缴纳的水、电、气费及维修费,基础电信业务通讯费、道路通行费、车辆燃油(气)费、办公及餐饮服务费等以及采购未经加工的原材料(煤炭、矿砂、矿产、原木、原粮等)成本,均不计入产业链带动项目发生的金额。
(四)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完成时间: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之间,以税务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2020-11-18
市经信局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基地运营单位”)。
2020-08-11
按照《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函〔2018〕3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运营单位在2016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且在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市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平台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满足《管理办法》规定数量。
(三)基地中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济园建筑总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运营单位建筑产权占基地总产权的70%以上(租赁基地除外)。制造业园区、楼宇经济园入驻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不少于35户、50户。
(四)运营单位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票据开具时间)提升能力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的实际支出总金额60万元(含,除税金额)以上。
(五)2019年度按照要求已上报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近两年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2018年、2019年)。
(七)运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020-08-11
(一)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第三批、2019年批次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1)。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2),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7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3)。
2020-06-01
(一)获奖企业和团队奖励补助
入选2019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200强和全国24强的企业和创客团队。
(二)公共服务补助
对2019年参赛企业对接金融、科技、产业等方面的创业创新资源,协调提供检测检验、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孵化等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
2020-04-22
(一)服务机构须为市级及以上经信、科技等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孵化器等服务机构。
(二)为2019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参赛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参赛企业是指在“创客中国”报名系统注册,并且参加现场路演的企业和创客团队。
1.对接创业创新资源:积极帮助参赛企业对接金融、科技、产业等方面的创业创新资源,开展相关对接活动3次以上。
2.提供公共服务:为参赛企业协调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孵化、创业辅导培训等公共服务。
3.服务时间区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4-22
1.支持对象、条件
支持对象在2018年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内,并满足下列条件:
1.1 在成都市域内注册且税收关系在市内。
1.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1.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同比增长且不亏损。
1.4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企业及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企业未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
1.5 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壮大贷”的贷款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并在2018年1月—12月期间按时支付利息且无逾期记录。
2.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2018年1-12月实际支付利息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019-04-25
1.支持对象、条件
1.1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纳税,按时填报工信部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月报的独立法人担保机构。
1.2支持条件
申报的担保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2.1公司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实收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70%以上;
1.2.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无违规失信记录;
1.2.3 2018年新增担保业务总额达平均净资产2倍以上或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1.5亿元(含)以上,申报期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3%;
1.2.4 已履约代偿了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同时扣除反担保物变现额和代偿回收额;
1.2.5 按照国家、省、市各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2. 支持标准
201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形成的贷款担保代偿费用,按最高1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
2019-04-25
1.支持对象、条件
入驻市经信局认定的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基地内租用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
2.申报条件
2.1 在2015年12月1日(含)之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2.2 小型或微型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3 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2.4 2018年度企业未享受过国家、省、市、区县相关部门此类补助。
2.5 2018年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实际支出2万元(含)以上。
2.支持标准
企业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租用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生产经营场地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不超过50%的标准补助,最高30万元。
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