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2)服务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具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75%以上。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办公空间。
(3)入驻的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4)具备至少3名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
2021-05-14
一、申报单位应为成都市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二、申报主体应符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020-06-29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0-03-25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2)、众创空间(见附件3)。
报送流程
各单位请于2020年5月11日17:00前将2019年度工作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2份)报送
2020-03-25
2018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1)、众创空间(见附件2)。
2019-03-11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1-06-01
2020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名单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有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4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3号)文件。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0-06-24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0-03-25
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二)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路演厅等公共服务场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科技创业团队(企业)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
(四)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2020-03-25
2018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1)、众创空间(见附件2)。
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