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正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详见附件1),发生服务机构(运营机构)名称变更的,可提出更名审核申请。
2021-08-16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14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14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或服务的场地、人才、设施,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服务机构以中小微企业为服务主体,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服务总量的60%以上,企业满意度不低于80%。
4.提升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服务机构在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期间提升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际投入金额600万元以上。
5.国家级服务机构奖励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20-11-16
本次申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名单见附件1)。
2020-07-22
示范平台(技术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类;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在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5.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2020-07-22
(一)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第三批、2019年批次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1)。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2),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7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3)。
2020-05-26
(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省工商登记注册的省级服务机构。
(三)《管理办法》已将每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已到有效期的第一批、第二批示范平台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愿重新申报。
2020-04-17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17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17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17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17
(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省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2021-04-27
第六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20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五)经市(州)经信委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须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对公共服务延伸至乡村和建设在乡(镇、村)的服务平台,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以上;年度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度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
(三)市场开拓。具有组织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能力,年度组织各类活动6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五)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度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六)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拥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度培训1500人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具有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能力,年度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活动6次以上。
2021-04-27
申报条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2021-03-02
第六条申报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服务内容配套的服务仪器(设备)、设施、场所。
(四)主要服务中小企业,具有服务功能或组织带动服务资源能力,能满足中小企业共性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力。
(五)运营单位有一定经济效益,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年度服务本市中小企业达到一定数量(见下表),且企业满意度在80%以上。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质量保障措施;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一定的创新或开发新产品的能力。
(八)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七条申报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
(四)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济园建筑总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运营单位建筑产权占基地总产权的70%以上(租赁基地除外)。
(五)有创业辅导部门或合作的创业服务机构,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
(六)有一定经济效益,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入驻基地的本市中小企业数量,制造业园区不少于35家,楼宇经济园不少于50家。
(八)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服务满意率在90%以上。
2021-03-02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函》相关规定,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2.公共服务平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认定,于本通知下发前在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3.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2019年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不低于500人。
4.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名的劳务人员中,申报期内收到投诉举报的外派劳务纠纷涉及人数占服务平台推荐并实际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且所有劳务投诉举报及纠纷均已得到妥善处理。
5.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2020-12-02
1.工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须在我市的企业;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企业须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3.非经营性网站(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证(号),经营性网站(平台)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申报成都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平台上线时间均须满1年(企业申报截止日期止);
(2)平台具有专业运营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人才、技术、物流仓储、营销推广、行业咨询及培训、品牌及标准化,以及财务、法务、公共关系等10项及以上服务功能;
(3)本年度内平台须举办非盈利性电子商务培训、沙龙、资源对接等活动达10次;
(4)平台服务对象达100家,服务水平较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及经济社会效益较好。
2020-10-28
(一)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第三批、2019年批次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1)。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2),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7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3)。
2020-06-01
申报条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