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参保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了以工代训的。
(二)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类行业的各类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
2021-07-06
(一)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1月30日,以便12月底前受理、审核并完成补贴发放。
(二)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执行,补贴人数按实际参加以工代训的人数计算。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同一企业可累计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新入职(即“新吸纳”)的职工或累计享受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申请进行补领。同一劳动者在不同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累计时间不超过6个月。
(四)“补贴范围和对象”中第一类、二类中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的劳动者,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五)已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得享受补贴。企业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查证信息,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可进行申报。
(六)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2021-07-06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类行业的各类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020-12-07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中小微企业划型结论直接认定。
(二)对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三)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企业的划分。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相关经营内容之一的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2020-12-07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专账资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400元,补贴人数按实际参加以工代训的人数计算。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本通知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从2020年5月开始执行,受理日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截止时间前受理,其后审核通过的,可继续发放培训补贴。
(三)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四)企业可同时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和川人社办发〔2020〕30号规定的其他企业职工培训。
(五)同一企业,在本文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川人社办发〔2020〕30号规定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2020-12-07
(一)成都市参保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了以工代训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支持。
(二)成都市参保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具体实施范围可由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2020-05-29
(一)申请补贴时,各类就业人员应入职并参加社会保险。特殊原因未参保的,可提供情况说明、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二)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
(三)“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由申报企业出具财务报表、报税证明和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明材料,并对停工停业情况和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