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和支持区内各类主体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的费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给予最高40%不超过300万元经费补助。
1.申报对象
申报主体获得武侯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补助标准
在载体正式运营6个月后,根据其运营情况,经评审为“良好”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建设费用最高2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评审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建设费用最高40%最高300万元经费补助
2020-04-21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15万元经费补助。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个月及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2)创新创业载体应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①创新创业载体应以注册在武侯区内的创新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并为其提供办公场地和创业孵化服务;
②创新创业载体可供创新创业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且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75%,入驻的正常运营创新创业企业不少于5个,创新创业企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应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产业相关领域;
③创新创业载体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职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④创新创业载体应动态统计入驻创新创业企业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2020-04-21
支持区内创新创业载体从苗圃、孵化器到加速器、产业园区的梯度发展,对区内获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一次性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1.申报对象
(1)支持对象为获得成都市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补助的新建创新创业载体;
(2)申报主体获得武侯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补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成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20万元补助。
2020-04-21
对区内已建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经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相关补助的,给予运营机构当年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
1.申报对象
(1)支持对象为获得市级运营补助的创新创业载体;
(2)申报主体获得武侯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补助标准
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载体,按市级到位资金1:1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2020-04-21
对区内新注册成立或获得市级以上认定并快速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多连续5年的房租补助,1000平米以内按实际租金的60%最高60元/平方米月,超出1000平米的部分按实际租金的40%最 高40元/平方米月,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50万元。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武侯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若干政策》实施后(2019年4月24日)在区内新注册成立或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2)申报主体获得武侯区区级载体认定;
(3)对入孵企业实施了房租减免的创新创业载体;
(4)此次房租补助的时间范围为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
补助标准
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载体,按实际面积和实际租金进行核算,补助费用不超过已减免企业房租总额的10%且不超过150万元。
2020-04-21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引进和培育成长性强的项目入驻。对新注册成立的创新创业载体,载体内孵化企业年度贡献总计达到50万元以后,经核定,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所得给予100%经费补助,第三年给予80%经费补助。
1.申报对象
(1)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武侯区新注册登记和解缴税收,并获得武侯区区级载体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2)以创新创业载体为申报单位,载体运营机构及其所孵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区级留存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
(3)载体内实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器内办公)数量及其纳税金额占统计企业总量和纳税总额均不低于50%。
补助标准
(1)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所得给予100%经费补助,第三年给予80%经费补助;
(2)对于连续三年获得补助,或在获得补助后次年未达到补助条件的载体,本条政策自动终止,不可再次申报。
2020-04-21
本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并推荐上报,推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前期各地方推荐入库的孵化器行业资深专家中选取。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地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推荐上报机构数量不超过该地区2019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的3%,且总数不得超过20家,超出名额推荐将不予受理。同时,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孵化器占比不低于50%,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2020-10-10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1-06-01
2020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名单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有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4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3号)文件。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孵化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0-06-24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0-03-25
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二)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路演厅等公共服务场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科技创业团队(企业)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
(四)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2020-03-25
孵化器分为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形成了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聚焦成都高新区三大主导产业,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迅等),生物产业(生物医药、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生物医学工程等),新经济产业(5G通信与人工智能、网络视听与数字文创、大数据与网络安全、区块链创新应用等),主营业务与孵化器专业定位一致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总数60%及以上或其使用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60%及以上;
6.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综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2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在四川生活、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知名企业工作经历),有过多次成功创业经历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在海外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历、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或海外高校访问学者,国家、省、市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优秀工匠等),优秀青年人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获得其他经认定的优秀称号等)等人才创办的企业(上述人才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家,可认定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
2020-03-25
2018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1)、众创空间(见附件2)。
2019-03-0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以下简称“补助”)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给予的经费支持。
第三条补助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载体创建机构、运营机构和创新创业活动承办单位。
2021-05-14
第五条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是指给予新获批成都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和新获批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第六条成都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主要包括对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创新创业载体补助。
(一)支持范围:
1.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2.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021-05-14
1.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2)服务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具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75%以上。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办公空间。
(3)入驻的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4)具备至少3名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
2021-05-14
2.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Ⅰ年。
(2)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75%以上。
(3)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4)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5)拥有专职服务人员5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每年开展的创业培训、沙龙、对接会、路演、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
2021-05-14
3.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3年。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等。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家高成长企业配备1名专业人员跟踪、服务。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