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孵化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
2021-03-03
2020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名单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有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4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3号)文件。
2021-03-03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0-03-25
孵化器分为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形成了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聚焦成都高新区三大主导产业,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迅等),生物产业(生物医药、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生物医学工程等),新经济产业(5G通信与人工智能、网络视听与数字文创、大数据与网络安全、区块链创新应用等),主营业务与孵化器专业定位一致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总数60%及以上或其使用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60%及以上;
6.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综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2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在四川生活、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知名企业工作经历),有过多次成功创业经历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在海外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历、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或海外高校访问学者,国家、省、市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优秀工匠等),优秀青年人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获得其他经认定的优秀称号等)等人才创办的企业(上述人才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家,可认定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
2020-03-25
2018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1)、众创空间(见附件2)。
2019-03-06
本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并推荐上报,推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前期各地方推荐入库的孵化器行业资深专家中选取。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地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推荐上报机构数量不超过该地区2019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的3%,且总数不得超过20家,超出名额推荐将不予受理。同时,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孵化器占比不低于50%,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2020-10-10
2.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Ⅰ年。
(2)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75%以上。
(3)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4)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5)拥有专职服务人员5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每年开展的创业培训、沙龙、对接会、路演、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
2021-05-14
3.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3年。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等。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家高成长企业配备1名专业人员跟踪、服务。
2021-05-14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
6.孵化器应设立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2021-01-08
企业入孵条件
1.入孵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产品中试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程序组织的入驻评估挑选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2.入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且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外籍创业者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三)入驻企业应有: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企业规章制度。
(四)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机械装备制造、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通用航空制造、生物医药研发、新材料制造、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新能源、智能制造、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以及与上述行业相配套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五)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企业应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园区后保证能在园区内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2021-01-08
毕业条件
1.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36个月,可提前结束孵化。在孵化期满后,企业应搬离孵化器。确需延长孵化期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孵化器审核和批准后,可以延长孵化期限,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8个月。
2.企业毕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当年营业收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获得投资资金300万元以上。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021-01-08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0-03-25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2)、众创空间(见附件3)。
报送流程
各单位请于2020年5月11日17:00前将2019年度工作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2份)报送
2020-03-25
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二)在攀枝花市内注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科学。
(三)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机构设置合理。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六)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且每年有不少于1家的新入驻企业。
第七条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2019-06-29
2018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1)、众创空间(见附件2)。
2019-03-11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延伸,主要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是创业孵化链条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速器旨在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促使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培育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2017-07-13
第五条各地区的加速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市科知局负责市级加速器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备案市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合理的盈利模式;
2.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3.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
4.加速器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企业的建筑面积占一半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5.服务设施齐备,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6.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建立有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已经入驻的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8.实际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9.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第八条进入市级加速器的加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德阳,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从孵化器毕业或直接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3.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4.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5.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加速器的产业导向。
第九条加速器的备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备案结果的基本程序。
申请备案市级加速器,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以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申请表;
2.加速器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加速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加速器管理人员名单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5.加速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加速企业入驻条件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加速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
上一年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
8.加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加速企业与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0.加速器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市科知局对通过备案的加速器颁发“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证书,并予以公布。经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2017-07-13
1.楼宇(园区)运营机构为在龙泉驿区注册、纳税并纳入龙泉驿区统计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
2.楼宇(园区)运营机构为楼宇(园区)业主单位或经楼宇(园区)业主唯一授权的运营单位。(限其中一方申报)
2021-06-30
1.支持标准
统计周期内建成或投入运营项目,按照周期内项目投资额或运营费用的30%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300万元的补助。项目投入包括硬件、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研发、运营人力投入(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围绕数据资源搭建平台并落地在我市,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主动采集、加工、清洗来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政务、互联网、物联网等多源异构数据,并通过数据整合,面向行业大数据创新应用提供专业大数据服务而形成的产业加速器。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大数据产业加速器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行业需求分析、建设内容、系统设计、人员和进度安排、验收报告、效益评估等);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行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或行业组织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经四川省注协会计师协会报备);
(5)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6)项目执行期内企业或行业组织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材料(含企业或行业组织参与国家/省/市级项目情况、品牌知名度证明文件、资质、发明专利情况、企业信用证明等)。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