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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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2021年度达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达州市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 1:1,并出具自筹资金能力支撑材料。上年销售收入 3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中试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四)转化成果必须是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 PCT 专利、植物品种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五)转化成果应已完成研发且进入小试或中试阶段,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或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六)申报企业须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申报单位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2021-09-24
支持方式
2021年度达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方式

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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