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报告制度,平台依托单位每年一季度前应将上年度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其依托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类的,取消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将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纳入我市科技创新资源服务网络,鼓励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检验检测、产品设计等开放共享服务,根据服务绩效按照“科技创新券”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