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9-06-29
  • 来源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相关政府部门
攀枝花市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科技计划立项、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未达标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未达标则取消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
对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再参加市级认定,自动纳入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应当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报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运行报告及统计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五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对在孵企业和创客、团队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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