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评估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通过四川工业设计发展资金扶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能力提升并对其申报的其它设计项目优先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