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2019年8月31日前在四川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技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二)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相应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三)申报单位须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材料内容须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申报无效。
(四)同一项目不得以多渠道、跨计划重复申报,一经发现,申报无效。
(五)所有申报项目附件材料均需在项目申报系统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受理。
(六)截至2020年10月31日,已获得省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且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本年度不予支持;已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且到期未完成验收的企业,本年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