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成都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的企业或组织。申报政策项目时,企业或组织未被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企业)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鲜章。企业需对上报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的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本实施细则所述“支持标准”与我市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奖励),可就高享受最高补助(奖励)政策;补助类项目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四)本实施细则具体操作方式由新经济和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政策性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申报结果。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由镇街、功能区组织申报,当年申报上一年度的政策支持,各具体经办科室提供政策咨询。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新经济和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