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把已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产业化示范或推广,从而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并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平台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各项资金申报资格、记入社会信用记录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