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 发布日期:2021-04-16
  • 来源于:四川省-泸州市-相关政府部门
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第二十六条 平台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
《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 平台项目实施期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平台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各项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情况;
(五)平台建设运营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平台项目的目标、进度进行调整或撤销项目时,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和人才局。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计划任务书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平台项目的预算进行调整的,按《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泸市财企〔2018〕73号)第十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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