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示范平台建设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辖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泸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泸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认定证书(证明)等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示范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出具推荐文件,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选结果在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授予“泸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四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