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入孵条件
1.入孵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产品中试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程序组织的入驻评估挑选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2.入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且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外籍创业者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三)入驻企业应有: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企业规章制度。
(四)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机械装备制造、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通用航空制造、生物医药研发、新材料制造、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新能源、智能制造、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以及与上述行业相配套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五)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企业应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园区后保证能在园区内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