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且截至2022年11月30日在基地内正常生产经营。
(二)小型或微型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三)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
(四)企业申报的场地租金支出费用未享受过国家、省、市、区(市)县补助。
(五)2021年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实际支出4万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