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办事指南经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 发布日期:2022-12-14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办事指南经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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