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依据和补助标准
(一)企业补助。
对企业的补助,以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企业若根据《四川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9号)文件申报了本年度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须在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时扣除。若企业在申报周期2020、2021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分别A2020、A2021,按照川科高〔2021〕29号文件认定的基础研究投入分别为B2020、B2021(若无相关数据视为0),则适用于本次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增量N为:
N=(A2021-B2021)-(A2020-B2020)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增量0至3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高于2%给予补助;超过3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高于1%给予补助;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0.6%给予补助,最终比例根据经费预算确定。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市(州)补助。
对市(州)的研发投入补助,以2021年度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
市(州)研发投入后补助额度采取定额比例计算:按市(州)财政经费投入总额的80%给予补助(按舍去原则精确到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