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基地(具体名单见附件1)将于2022年底到期,可按照《管理办法》(附件5)要求自愿重新申报。
(三)在认定有效期内运营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示范基地(简称“更名基地”)。
(四)2021年运营情况检查中需整改的相关基地(简称“整改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