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事项
(一)评审组织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四川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二)评审程序
1.初审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州)财政局予以受理。省级主管单位、央属在川单位以及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省高评办。
2.复审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补充完善后再受理。
3.现场答辩
省高评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答辩专家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经省高评办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员,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就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履职经历、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专业理论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答辩(按程序申报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不参加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审议,答辩结果作为评审审议的参考依据。答辩时间拟定于2022年12月,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4.评审
答辩结束后,省高评办将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评委会进行同行评议。
5.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社会公示本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人社厅进行资格确认,并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7.电子职称证书打印
经批复评审通过申报人员,自行在四川人社厅“四川人社”APP用户端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