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需委托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的,应向科技厅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科技厅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三)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科技厅对其所属人员进行高级职称评审的,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科技厅。如需委托科技厅对其所属人员进行中、初级级职称评审的,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科技厅出具委托函,经科技厅同意后再报送评审材料到科技厅。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社(职改)部门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2.跨系列申报人员。
3.破格申报人员。
4.研究员申报者。
5.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