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实施
(一)加快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在企业实习人员、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在岗职工等用工人员)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技能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有机结合。鼓励企业开展技能晋级评价,按规定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政策相结合,建立与职工薪酬、岗位聘任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各市(州)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根据企业用工规模、纳税规模、区域行业影响力等因素完善本地区择优遴选条件,指导本地区企业制定定级评价和晋级评价等具体实施方案。
(二)系统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服务”的总体原则,建立以服务产业为导向、以技工院校为主体、吸纳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示范模式,支持已备案的院校在统一的质量内控框架体系下,面向符合条件的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专家评审机制,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岗位用工标准,大力开发评价规范、试题资源,并根据产业发展、技术变革等动态修订更新。稳步推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面向符合条件的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有序推进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推荐遴选一批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企业、院校、行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成为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时,原则上不得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各类协会、非专业行业协会纳入推荐范围。鼓励并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经备案后为同行业领域其他中小微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