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中小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已惠及的项目、内容、票据不再重复给予补助,重复申报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二)申报补助的单张票据含税金额≥1万元(同一事项因额度原因连续发票除外),计算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不含税。 (三)票据支出必须有对应的公对公银行汇款凭证记录。 (四)项目补助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五)运营单位计算年度服务企业和入驻企业数量时,必须是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或纳税的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