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
(一)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29号令)限制类或淘汰类。
(二)使用无知识产权的国(境)外商标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的产品(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三)上一年度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企业年报报告并公示,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
(四)两年内,有出口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经历、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退运的产品;或经查证属实有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因重大质量投诉发生索赔事件的产品。
(五)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或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企业。
(六)两年内,存在偷税漏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事故、IV级(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