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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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2021年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对象

(一)符合《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各区(县)、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具有一定整合资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二)根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2019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即将到期(名单详见附件2),按照自愿原则,可申报复核认定。

2021-03-23
支持方式
2021年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支持政策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基地授予“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将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介发布,并建立市级示范基地数据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原则上只推荐市级示范基地参加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评定;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切块资金中对市级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单位)省级资金不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和运营管理情况、孵化能力、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满意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市级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资格复核。复核工作与认定工作同期进行。申请复核的市级示范基地,需将两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对合格的市级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行业组织处分或运营不规范,被入驻企业投诉3次以上并调查属实。
(二)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机构运营情况、服务情况,或者报送数据故意弄虚作假。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
(五)经营业绩或服务绩效下滑,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市级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第二十条市级示范基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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