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研发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2021-04-27
1、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税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低于同期总收入的40%;
7、企业自评创新能力评价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20-06-05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要求提交入库申请,经审核后获得有效入库编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税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低于同期总收入的40%;
(七)企业自评创新能力评价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20-06-05
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条件。
5.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
7.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8.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
行业类别
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 研究与试验发展 人员数(人)
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万元)
一 “三新”及软件产业
2000
100
20 100
战略性新兴产业
4000
200
20 150
二 制造业
6000
250
20 200
三 建筑业
50000 250
25 200
注:
(1)行业类别(制造业、建筑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
(2)“三新” 产业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软件企业的软件业务收入占销售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70%。
(3)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
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
(4)其他产业的企业,参照制造业执行。
9.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
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2020-05-15
2020年成都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企业登录“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http://182.140.197.123/xmwssb/jszx_CD/loginJszxCD/aspx)在申报栏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写并点击上报,不需交纸质资料。
已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评价企业登录“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同上)在评价栏按要求填写评价材料,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写并点击上报,生成《成都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申请表》,将该表一式一份打印并盖章后于2020年6月17日前报送至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经信处。
2020-05-15
按照《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8年)的规定,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评价,每两年评价一次。
2020-05-15
1.请符合条件企业认真阅读《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
2.各申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情况及证明材料、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及证明材料、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况及证明材料(以2017、2018、2019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为证明材料,2019年研发投入须高于2017年研发投入,2018年出现其他情况可写情况说明)。
2020-05-07
参与评价企业条件
(一)在成都高新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019-05-21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2019-05-21
(一)居民企业
《评价办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产品及服务范围
《评价办法》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四)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五)高新技术企业
《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
(六)研发机构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七)科技奖励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八)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2019-05-21
1.1支持标准
按项目软件、硬件等信息化投入及工业机器人、数控车床、自动化生产线等设备投入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 采用我市企业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对采用我市企业产品、服务超过50%的,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1.2申报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实现智能排产与调度、
物料智能识别与跟踪、多机器协同作业与检测、装配过程信息自动采集、生产作业实时管控等要素的数字化车间项目,实现产品全要素设计与工艺仿真、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感知、基于工业物联网的实时智能管控、ERP/PLM/MES/SCADA等系统纵向集成、面向信息物理融合的工厂全流程网络化制造等要素的智能工厂项目。项目应具备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
1.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两化融合示范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1.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
2.1支持标准
对采用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智能装备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按项目投入的15%给予资金支持;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产品超过50%的,再增加项目投入5%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申报条件
项目实施在我市,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和科研单位。
申报项目符合《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发展方向和支持重点。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投入资金在300万(含300万元)以上,且已经完工达效。项目在本行业具有可复制性和一定的示范应用价值。
2.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2.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
1.支持标准
对纳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两化融合咨询、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第三方贯标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为认定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省经信委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认定服务机构。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省经信委、市经信委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认定服务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或社会机构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企业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
(一)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在地方(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重庆、四川、安徽合肥);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由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印发通知确定);
(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由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印发通知确定)。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在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2020-03-27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20-03-16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20-03-16
试点企业推荐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注册企业,且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基础条件良好,企业数字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
(三)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自愿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四)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优先支持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两化融合标杆(示范)企业,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2018-04-02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适用于:
a)期望建立能力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b)受托评估软件企业能力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
c)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的需方;
d)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
e)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2021-10-01
1.支持对象。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融资服务,且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并获得2020年或2021年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并根据资金预算择优支持。
实施周期
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
申报单位获得债权融资的时间为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融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2021-09-10
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
(1)《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2)有银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凭证)、银行实际放款凭证、记账凭证;委托担保合同、保费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有银行签章的租金付款凭证等原件。(注:该项材料金额须与企业财务报表对应科目金额一致)
(3)2020年9-12月及2021年1-8月企业每月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4)有效期内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支撑材料。
(5)申报书填报内容相关支撑材料。
(二)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只能选择“四川省‘天府科创贷’融资成本补助项目”“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中的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三类项目。其中,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只能选择以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融资服务的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进行申报。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