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含港澳台、外籍)。
(二)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软件人才。
2021-06-24
(一)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申报氛围,把好审核推荐关,遴选优秀软件人才。
(二)准备好申报相关材料。各区(市)县要指导申报人及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有关原件备查)。
(三)按时报送申报文件。各区(市)县应于2021年8月11日17︰00前,将蓉贝软件人才申报材料、主管部门文件和《区(市)县蓉贝软件人才推荐汇总表》(附件7),书面报送至市经信局软件产业处。
请各区(市)县于6月25日17︰00前将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工作联络员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反馈至邮箱。
2021-06-24
行业领军者是具备市场引领能力,能够敏锐洞察软件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及发展趋势,助推产业发展的战略型人才。
(一)必备条件
1.创办并正常运营软件企业,是企业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或者是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及以上大型软件企业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物;或者持有企业15%及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组织研发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或开展软件技术融合应用创新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的软件业务收入在2亿元及以上。
3.综合评估申报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3500万元。
4.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100万元。
5.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6.(新增)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省软件相关工程/专项等资金支持累计超过2亿元,截至申报当年已到账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有涉核心、关键软件产品的项目牵头主持人员,可不受第1、第4条限制。
(二)加分条件
1.具有软件系统研发、运营的资深行业经验,近10年组织研发的软件核心技术、产品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首创水平,在软件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2.在社会服务、解决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3.企业入选工信部中国软件百强、工信部中国电子信息百强、成都市软件产业影响力十强。
4.拥有软件著作权,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5.拥有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6.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国家级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7.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2021-06-24
技术领衔人是具有行业前瞻性和国际化视野,掌握国际先进技术,精通产品策划、设计和运营的复合型人才。
(一)必备条件
1.拥有独立主导设计策划的软件产品及其服务面市,上一年度申报人主持研发的单款消费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单款企业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涉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核心主研人员,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纯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核心主研人员,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8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综合评估申报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300万元。
3.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5万元。
4.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6个月及以上,且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5.(新增)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省软件相关工程/专项等资金支持累计超过5000万元,截至申报当年已到账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且有涉核心、关键软件产品的项目牵头主持人员,可不受第1、第3条限制。
(二)加分条件
1.在软件相关领域具有突出个人表现,具有丰富的软件开发经验,从事软件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等工作5年及以上。
2.有海外软件机构工作经历,或有在境内设立的知名海外软件企业分支机构工作经历,或开发设计过国际化软件产品。
3.拥有主导研发的软件著作权,以第一作者取得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主导研发并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5.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省级及以上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6.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2021-06-24
资深工程师是具备软件工程能力,高水平的软件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工程实施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研发并实施的软件产品及其服务面市,上一年度申报人主持研发的消费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累计收入在1500万元及以上或企业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累计收入达到5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涉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重要主研人员(前三位),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纯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重要主研人员(前三位),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8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1万元。
3.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6个月及以上,且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二)加分条件
1.在软件相关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在解决软件技术难点上有突出成绩,或组织研发的软件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水平。
2.拥有主导研发的软件著作权,以第一作者取得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3.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市级及以上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4.拥有主导研发并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5.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2021-06-24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含港澳台、外籍)。
(二)在成都市创办企业或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6个月及以上,长期从事软件开发、经营管理等;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软件人才。
2020-06-29
(一)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申报氛围,把好审核推荐关,遴选优秀软件人才。
(二)准备好申报相关材料。各区(市)县要指导申报人及申报人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好相关佐证材料(有关原件备查)。
(三)按时报送申报文件。各区(市)县须确保于2020年8月20日17:00前,将推荐申报材料一份(模式见附件3、4)及《区(市)县蓉贝软件人才推荐汇总表》(附件5),一并书面报送至市经信局软件产业处。
请各区(市)县于6月30日17︰00前将组织开展蓉贝软件人才工作单位、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反馈至邮箱。
2020-06-29
行业领军者是具备市场引领能力,能够敏锐洞察软件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及发展趋势,助推产业发展的战略型人才。
(一)必备条件
1.创办并正常运营软件企业,是企业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或者是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及以上大型软件企业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物;或者持有企业15%及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组织研发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或开展软件技术融合应用创新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的软件业务收入在2亿元及以上。
3.综合评估申报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3500万元。
4.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100万元。
5.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二)加分条件
1.具有软件系统研发、运营的资深行业经验,近10年组织研发的软件核心技术、产品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首创水平,在软件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2.在社会服务、解决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3.企业入选工信部中国软件百强、工信部中国电子信息百强、成都市软件产业影响力十强。
4.拥有软件著作权,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5.拥有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6.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国家级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7.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2020-06-29
技术领衔人是具有行业前瞻性和国际化视野,掌握国际先进技术,精通产品策划、设计和运营的复合型人才。
(一)必备条件
1.拥有独立主导设计策划的软件产品及其服务面市,上一年度申报人主持研发的单款消费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单款企业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涉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核心主研人员,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纯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核心主研人员,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8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综合评估申报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300万元。
3.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5万元。
4.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6个月及以上,且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二)加分条件
1.在软件相关领域具有突出个人表现,具有丰富的软件开发经验,从事软件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等工作5年及以上。
2.有海外软件机构工作经历,或有在境内设立的知名海外软件企业分支机构工作经历,或开发设计过国际化软件产品。
3.拥有主导研发的软件著作权,以第一作者取得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主导研发并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5.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省级及以上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6.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2020-06-29
资深工程师是具备软件工程能力,高水平的软件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工程实施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研发并实施的软件产品及其服务面市,上一年度申报人主持研发的消费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累计收入在1500万元及以上或企业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累计收入达到5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涉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重要主研人员(前三位),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纯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重要主研人员(前三位),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8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1万元。
3.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6个月及以上,且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二)加分条件
1.在软件相关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在解决软件技术难点上有突出成绩,或组织研发的软件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水平。
2.拥有主导研发的软件著作权,以第一作者取得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3.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市级及以上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4.拥有主导研发并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5.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2020-06-29
适用范围。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含港澳台、外籍);在成都市创办企业或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6个月及以上,长期从事软件开发、经营管理等;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软件人才。
2020-06-29
1.1支持标准
(1)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小于25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减去已获得的四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奖励资金),给予补助;
(2)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大于2500万元(含2500万元),按照250万元减去已获得的省奖励资金,给予补助。
1.2 申报条件
(1)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并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资金支持;
(2)研制单位(用户单位)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金额小于实际销售总额的10%,并且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资金项目由研制单位负责申报;
(4)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补助。
1.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四川省省级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
1.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
2.1支持标准
(1)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10%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单位不超过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新材料应用单位不超过250万元补助。
(2)同时获得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产品,若所获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市级标准,按市级标准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若所获省级奖励资金高于市级标准,不再补助。
2.2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开展推广应用;
(3)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2.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四川省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证书或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认定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上年度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复印件)、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5)用户应用报告;
(6)获得四川省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企业,须提供认定有效期内的四川省首批次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
3.1支持标准
经认定的市级“首版次”软件,按照其项目产品开发支出10%的比例,给予研发企业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采购金额10%的比例,给予用户单位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获得省、市两级“首版次”认定且获得省级奖励资金支持的软件产品,若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市级奖励标准,按市级奖励标准扣除省级奖励资金额度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各级奖励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3.2 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3)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开发支出不低于100万元;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用户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3.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的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购买保险保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如有请提供),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若不一致,须单独说明;
(5)用户应用报告(须用户单位盖章);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适用于:
a)期望建立能力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b)受托评估软件企业能力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
c)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的需方;
d)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
e)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2021-10-01
5.1企业资质要求
企业资质要求如下:
a)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b)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c)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并能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d)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e)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5.2研发能力要求
企业研发能力要求如下:
a)软件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b)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c)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5.3经营收入要求
企业经营收入如下:
a)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b)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4质量保证要求
企业质量要求如下: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
a)企业依据GB/T1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企业依据SJ/T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CMMI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c)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注:企业应具备软件开发的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5.5软件产品及服务要求
软件产品要求如下:
a)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软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并出具合格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2)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报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3)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5企业诚信要求
企业诚信要求如下:
a)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c)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2021-10-01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能力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1所示。
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拥有有效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4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软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报告中须明确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为国税发[2008]116号文,并提供完整
的研发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企业上年度签订的六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六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2021-10-01
6.3评估实施要求
评估实施要求如下:
a)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
b)严格按照第5章的要求,逐项据实评审;
c)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
6.4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判定如下:
a)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b)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c)软件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2021-10-01
资质与能力要求
a)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
b)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c)宜建立评估专家库;
d)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7.2评估备案要求
a)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的备案制度;
b)评估机构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2021-10-01
8监督要求
8.1监督和指导
软件企业的评估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8.2评估责任追究
参与软件企业评估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c)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d)其他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8.3被评估企业责任追究
经评估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a)在申请评估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b)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c)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d)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
变化等情况。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评估申请。
202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