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延伸,主要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是创业孵化链条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速器旨在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促使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培育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2017-07-13
第五条各地区的加速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市科知局负责市级加速器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备案市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合理的盈利模式;
2.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3.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
4.加速器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企业的建筑面积占一半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5.服务设施齐备,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6.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建立有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已经入驻的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8.实际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9.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第八条进入市级加速器的加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德阳,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从孵化器毕业或直接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3.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4.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5.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加速器的产业导向。
第九条加速器的备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备案结果的基本程序。
申请备案市级加速器,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以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申请表;
2.加速器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加速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加速器管理人员名单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5.加速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加速企业入驻条件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加速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
上一年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
8.加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加速企业与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0.加速器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市科知局对通过备案的加速器颁发“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证书,并予以公布。经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2017-07-13
本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并推荐上报,推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前期各地方推荐入库的孵化器行业资深专家中选取。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地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推荐上报机构数量不超过该地区2019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的3%,且总数不得超过20家,超出名额推荐将不予受理。同时,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孵化器占比不低于50%,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2020-10-10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1-06-01
2020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名单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有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4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3号)文件。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孵化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0-06-24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0-03-25
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二)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路演厅等公共服务场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科技创业团队(企业)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
(四)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2020-03-25
孵化器分为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形成了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聚焦成都高新区三大主导产业,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迅等),生物产业(生物医药、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生物医学工程等),新经济产业(5G通信与人工智能、网络视听与数字文创、大数据与网络安全、区块链创新应用等),主营业务与孵化器专业定位一致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总数60%及以上或其使用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60%及以上;
6.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综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2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在四川生活、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知名企业工作经历),有过多次成功创业经历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在海外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历、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或海外高校访问学者,国家、省、市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优秀工匠等),优秀青年人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获得其他经认定的优秀称号等)等人才创办的企业(上述人才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家,可认定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
2020-03-25
2018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1)、众创空间(见附件2)。
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