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
6.孵化器应设立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2021-01-08
企业入孵条件
1.入孵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产品中试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程序组织的入驻评估挑选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2.入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且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外籍创业者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三)入驻企业应有: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企业规章制度。
(四)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机械装备制造、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通用航空制造、生物医药研发、新材料制造、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新能源、智能制造、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以及与上述行业相配套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五)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企业应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园区后保证能在园区内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2021-01-08
毕业条件
1.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36个月,可提前结束孵化。在孵化期满后,企业应搬离孵化器。确需延长孵化期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孵化器审核和批准后,可以延长孵化期限,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8个月。
2.企业毕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当年营业收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获得投资资金300万元以上。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021-01-08
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自贡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
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三)入驻企业、创新团队应处于创业期并从事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的创新活动。
(四)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为入驻企业及创新团队提供相应服务。
(五)建立创新创意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成功企业家、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新创意导师,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六)财务运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八)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2021-01-08
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专款专用。
第九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众创空间场地租赁补助。
(二)众创空间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设备、仪器购置。
(三)众创空间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软件购置。
(四)众创空间线上服务内容开发。
(五)众创空间宽带接入。
(六)聘请专家、创新创意导师等专家培训费。
2021-01-08
本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并推荐上报,推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前期各地方推荐入库的孵化器行业资深专家中选取。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地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推荐上报机构数量不超过该地区2019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的3%,且总数不得超过20家,超出名额推荐将不予受理。同时,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孵化器占比不低于50%,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2020-10-10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1-06-01
2020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名单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有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4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3号)文件。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孵化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0-06-24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0-03-25
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二)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路演厅等公共服务场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科技创业团队(企业)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
(四)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2020-03-25
孵化器分为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形成了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聚焦成都高新区三大主导产业,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迅等),生物产业(生物医药、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生物医学工程等),新经济产业(5G通信与人工智能、网络视听与数字文创、大数据与网络安全、区块链创新应用等),主营业务与孵化器专业定位一致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总数60%及以上或其使用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60%及以上;
6.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综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2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在四川生活、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知名企业工作经历),有过多次成功创业经历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在海外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历、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或海外高校访问学者,国家、省、市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优秀工匠等),优秀青年人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获得其他经认定的优秀称号等)等人才创办的企业(上述人才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家,可认定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
2020-03-25
2018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1)、众创空间(见附件2)。
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