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四川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川科高〔2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要求,动员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在完成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于4月26 日前将纸质文件一式2份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
2019-05-06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条件的法人企业可申报认定。
2016、2017年度成都市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到复审年限后需重新进行认定;2015年成都市已认定的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参加2018年的重新认定。
2019-05-06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条件的法人企业可申报认定。
2016、2017年度成都市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到复审年限后需重新进行认定;2015年成都市已认定的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参加2018年的重新认定。
2019-05-06
(一)年报和认定申报材料。
申报纸质材料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报送所属市(州)、扩权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邮寄或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在注明企业名称的光盘中,随纸质材料一同报送。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简装尽量做成一本。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
1.申请年报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见附件1);申请认定需附《申请认定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2)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及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企业上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材料;企业从事《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从事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5.企业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本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二)企业变更名称。
具有技先资格的企业需进入系统内变更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的新名称后保存;保存完毕后,点击提交,等待省级机构和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
2021-03-03
(一)填报范围。
根据《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2019年度及以前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均需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二)填报要求。
参加年报填报的企业按照《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网上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材料,待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文件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报送所属市(州)、扩权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邮寄或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在注明企业名称的光盘中,随纸质材料一同报送。
2020-03-25
(一)申报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条件的法人企业可申报认定。
(二)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在提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2);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5.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及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企业上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材料;企业从事《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从事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6.企业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本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8.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