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以企业为主体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创新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重点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如需要,可对完善技术工艺水平,提高产品实用性和产业化进程提出合理建议,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为产品定型、投产、技术推广应用、交易转让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及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