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组织项目,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根据《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审查和批准相关时间要求,科技局建立跨年度项目库,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分部门、分项目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年初预算批复后,财政局按规定时间下达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