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准备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含汇报PPT),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验收材料于2019年3月6日前快递送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项目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厅农村处、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三)项目验收情况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省厅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予以处理。
(四)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