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二)企业2017、2018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18年度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三)规上企业2018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且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