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有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将正式文件、复核评价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于5月22日前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术创新处。(四)其他事项。1.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公告撤销称号并摘牌。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四川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并借此机会,对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深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