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一周。第十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