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1-07-26
  • 来源于:四川省-德阳市-相关政府部门
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市经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经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必须是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经认定并评价优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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