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技术支撑引领作用,加强广安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创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1〕17号)和科技厅《四川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技创中心是以产业先进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旨在突破行业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瓶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广安培育龙头企业、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第三条市技创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创建标准,扶优扶强,择优认定。
第四条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创中心行政管理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市技创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市技创中心编制组建方案;组织开展市技创中心认定、考核验收、调整、撤销等工作;推荐指导市技创中心申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市技创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落实所属地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市技创中心的条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六条市技创中心依托单位是建设运行主体,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负责完成科技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验收工作,以及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统计等;报告并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