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市技创中心采取认定制,依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位居前列的重点企业或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由依托单位申请。鼓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与具有创新发展潜力的企业联合共建。
第八条依托单位应是广安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九条依托单位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创新力和带动力;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第十条依托单位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具备一定规模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建设期投入不少于15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拥有国家级或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显著优势和能力。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及以上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