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符合《目录》、国家相关目录或列入《公告》的产品,按规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台(套)或批/版(次)产品只能享受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其中之一。
鼓励符合国家有关目录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产品再予以核定保费5%的配套补贴,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符合《目录》的产品,以产品价值乘以最高不超过2%的实际投保费率为计算基数,给予70%的保费补贴,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20〕427号)执行。
对经认定列入《公告》、实现销售的第一台(套)装备、第一批次新材料、第一版次软件,经专家评审,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根据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研制企业创新突破补助,国际、国内领先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30%、20%,支持金额均不超过1000万元。对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可纳入“一事一议”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对经认定列入《公告》的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研制单位,70%奖励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