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1年1月1日之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申领之月起计算。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结合我省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地区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2020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超过24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不足24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失业补助金政策可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自主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