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对首批认定的2019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评价工作,其中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参加评价。
1、参评企业按照《评价指南》工作要求,认真填写评价材料,即2020年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2、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评价材料后,会同所在县(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于8月6日前将审查意见联合行文(含评价汇总表)上报市经信局和财政局,并附企业评价材料纸件一式5份(附电子文档)。
3、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完成评价工作,确保真实性。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报送评价材料或考核未及格将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