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一)零碳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过期自动失效。 (二)零碳券只能用于抵扣指定类别的零碳服务费用,不能跨类别使用。 (三)零碳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四)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发改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零碳券宣传推广,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共机构及时申领使用零碳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