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事项
(一)年度项目申报时间、申报要件、申报标准等具体规定以各责任单位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为准,申报指南/通知通过各责任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企业)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各区(市)县对上报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的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项目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组织当地申报单位(企业)申报,并行文上报。
(三)本实施细则第四点(二)条所述“服务性收入”是指与本平台直接相关的对外服务收入。
(四)本实施细则所述“人工智能业务收入”是指开展人工智能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与设备制造、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收入。
(五)本实施细则第六点(二)条所述“实际获得投资额”是指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总额。
(六)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产品视为同一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
(八)本政策支持项目结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情况择优选定,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到政策支持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在后续年度的政策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九)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金额不含税。
(十)除中小企业和补差类项目外,其余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1日生效,有效期至市经信局等7部门印发的《成都市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经信发〔2024〕1号)失效之日。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附件:公共算法服务平台补贴项目评选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