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型申报
(一)申报车型公告生效时间应在2024年4月8日(含)前,已通过评审的车型不再重复申报。
(二)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按照《关于组织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车型申报的通知》要求及附件1准备车型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4月23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对整车企业及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初审,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以及转报报告报送至市经信局。
(四)申报车型与已通过评审的车型为同一款(类)的(同一“产品名称”,且车型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市经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