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补助
(一)补助标准。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贷款担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对费率低于1.5%(含1.5%)的部分,按年度农业担保新发生额的3.5%给予补助,对跨年度担保(联保、再担保)不重复计算。对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贷款担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同口径给予2%的补助。同时,设置补助系数,实行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管理。
(二)补助额度。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责任额及综合补助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担保机构,综合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资金用途。综合补助资金由农业担保机构灵活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或用于业务费补助,其中,用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