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榜条件
(一)揭榜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省内承担该项目研制开发的条件和能力,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二)揭榜单位主营业务与榜单技术产品所属领域一致,在拟揭榜技术领域具备良好研发基础、研发能力、研发团队、成果产业化能力和组织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供所需资金、项目建设用地等基本要素保障,能够针对榜单项目需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实施路线、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成果产业化方案。
(三)揭榜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四)揭榜单位限申请一项揭榜任务,原承担的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技术创新项目(2020年及以后)到期未验收的单位不在申报范围。
(五)项目建设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为2023年1月后实施项目,项目已投入资金不低于总投入的50%,项目所归集的劳务费和人员费总支出占比不超过30%,软件、轻资产类项目建设总投入不低于600万元,劳务费和人员费总支出占比不超过80%。
(六)申报项目不涉密,项目未获得各类国拨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本项目投入未在其他项目中获得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