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榜要求
(一)揭榜方要求。
1.揭榜方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
2.牵头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其中: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和成果转化类项目,牵头单位注册地应在四川境内;技术攻关类企业出题项目牵头单位无地域要求。
3.技术攻关类企业出题项目的技术需求企业及关联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成果转让方,不能牵头揭榜或参与揭榜。
4.以创新联合体形式联合揭榜的,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签订揭榜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任务、经费及知识产权分配权益,协议作为附件上传。
5.揭榜方应对揭榜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揭榜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揭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
3.项目负责人无学历、职称要求。不纳入四川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限项管理。